據新華社北京7月29日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日前出臺《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要求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以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商標申請,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
工商總局商標局規定,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申請人及申請商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才予以初步審定: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營范圍相一致。
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應予以駁回。
對帶“國”字頭但不是“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產生政治上不良影響的,應予以駁回。(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