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08年間,許某還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臨沂市蘭山區一個體戶現金6000元,并為其協調違章建筑的建設,致使違章建筑建設完工。2008年年底執法人員例行檢查時發現該違章建筑,隨后將其強制拆除,給該個體戶造成財產損失110余萬元。
法院認為,許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應予嚴懲。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退回全部贓款,法院從輕作出上述判決。
內部監督缺位
按照規定,許某個人是沒有權力私自處理違章建筑的。執法人員發現違規建設后,應報告執法大隊,由單位開會研究決定,要根據違章情況,先下達違章停工通知書,能辦手續的辦理手續,不能辦手續的則要停工,如果再施工就要強制拆除,而許某發現違規建筑后多數都沒匯報。
許某案發后,蘭山區檢察院針對城管執法人員犯罪的特點、危害,專門向該系統發出了規范執法行為、加強內部監督的檢察建議:一是通過建立執法人員規范執法檔案等措施,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進行實時監控并記錄在案,確保內部監督制度落實到位;二是通過推進城管執法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塑造執法人員“一身正氣、兩袖清風”的廉政品格,增強廉潔執法和反腐倡廉意識及依法行政的自覺性;三是通過召開民主生活會,通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廉政談話、誡勉談話等活動,增強干部職工自律意識、廉潔奉公意識。另外,還應通過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等渠道,加強社會監督,共同筑牢城管執法人員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同時,有關部門還應該共同研究制定完善行政執法法律法規,替代以罰代管的執法模式。(大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