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網站是近幾年出現的新興旅游經營方式,旅游者不僅通過這些網站獲取旅游信息,還會直接購買旅游服務、報名參加旅游團。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旅游法草案對網絡旅游經營作出了規定。
旅游法草案規定,通過網絡從事旅游經營的,經營者或者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的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經營相關許可證信息、營業執照信息或者電子鏈接標識以及旅游經營和服務的項目、內容、價格等事項。
旅游法草案還對一些新興旅游項目的經營作出規定。對民俗、鄉村旅游經營,草案規定,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其管理辦法需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對于高風險旅游經營,草案規定,國家對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