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肅保監局針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涼分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下發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因對投保人進行面訪問卷回訪時,代替投保人簽名及對回訪不成功件無詳細記錄;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并支付傭金,被警告并罰款總計4萬元。
據悉,經查,2012年1月-7月期間,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涼分公司存在對投保人進行面訪問卷回訪時,代替投保人簽名及對回訪不成功件無詳細記錄的違規行為。
甘肅保監局表示,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八)項及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減輕處罰,給予中國人壽平涼分公司罰款三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此外,2012年1月-5月期間,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涼分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并支付傭金的違法行為。
甘肅保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對其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