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國土資源系統腐敗案件出現了范圍廣等新走向。
汝陽縣國土資源局礦山監察大隊原副大隊長熊勝克,憑借手中權力先“查封”無證礦口,再逼迫礦主低價轉讓,自己則幕后購買,非法開采。非法交易達1680萬元、偷稅225.3萬元。安陽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原會計高斌,私自將單位公款60萬元挪作他用,被判刑5年。2009年11月,襄城縣國土資源局原執法監察大隊長劉山峰因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受賄罪,被判刑6年。案發前,喬紹紅是中牟縣九龍鎮土地所所長,因其收受賄賂13.98萬元,2012年3月被判刑10年零6個月。
權力集中滋生腐敗
國土資源部門行使著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行政審核、審批、處置、確權、登記、發證和相關違法違紀案件查處等權力。權力大,監管不到位,潛規則盛行,行賄受賄猖獗。不僅如此,因為所涉利益錯綜復雜,這一領域不時曝出串案、窩案。
“國土資源系統已成為腐敗易發、高發領域。”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在2010年3月31日召開的全國國土資源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上發出了這樣的感慨。
通過梳理這些“土地爺”的犯罪軌跡,可以發現,他們大部分是被房地產商“拖下水”的,不過也有自己貪圖享受而“隨波逐流”的。
被捕前,朱連海曾任方城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和南陽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1萬元,2008年8月被鄧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
在河南省豫東監獄服刑改造的朱連海在悔過書中寫道,他由鄉黨委書記調任方城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后,由于工作性質、環境的改變,他的交際圈子也發生了變化。在這種心理的驅使下,貪欲的閘門逐漸打開,最終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直至不能自拔。
在河南省第一監獄服刑的許昌市國土資源局原土地整理中心主任黃恩平說,剛開始時,對于有人在過節時來看望他,給他送點禮品,礙于人情面子就收下了。隨著職位的升遷,他感到自己位高權重,把自己的簡樸生活與大款們的一擲千金相比,心里感到不平衡。后來,他對自己退居二線后的生活安排有了更多的考慮,開始向往安逸的生活,斂財的欲望膨脹了。
“一把手”手握重權,失去監督后,就容易滋生腐敗。
河南省社科院法學與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歐陽君認為,國土資源系統掌握著涉土、涉房項目的不少審批權,所以,國土資源部門的官員成為商人們拉攏腐蝕的對象。另外,土地領域權力設置過分集中,行政行為不夠透明,特別是對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的權力運行制衡和糾錯制度不健全,一些國土資源部門干部暗箱操作辦理關系地、人情地,牟取私利,也是導致案件高發的原因之一。(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