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別墅前,顧湘陵住在車站路某高檔樓盤。再往前,他住單位宿舍。
法院確認,車站路和圭塘河邊的這兩處房產,屬于受賄性質的低價購房。這也是顧湘陵獲得權力的象征。
2004年上半年的一個晚上,在曙光路和人民路交會處,顧湘陵在一個房地產開發商的車上收受了一筆20萬元的賄賂。2005年年初,在家門口,他又收受這名開發商比上次高一倍的現金賄賂,40萬元。接下來這一年中,他又陸續收到這名開發商30萬、40萬的賄賂。法院確認,顧湘陵一共接受這名開發商賄賂130多萬元。
作為回報,在這名老板開發的市場的提質擴容改造中,顧湘陵先后在補辦手續、取消綠地、減少退讓、提高容積率、增加商業面積、增加建筑面積等方面提供了幫助。
辦案檢察官介紹,顧湘陵的受賄方式很多,不單純是人民幣,有時還有美元、港幣、新西蘭幣等。
判決書中,多筆賄賂的收受是在賭場。有一次,顧湘陵在美國旅游,一名房產商在拉斯維加斯送給他1萬美元。
顧湘陵受賄金額最大的一次,是收受長沙本土一家房地產開發商送的5%干股。檢察院指控該干股有428萬元,法院判決認定為211萬元。
這名送干股的開發商在長沙開發了7個樓盤,法院認定顧湘陵為其中4個樓盤在加快項目審批進度、調整局部規劃、確保中標等方面提供了幫助。
承辦此案的衡陽市檢察院檢察員鄧開丁介紹,檢方調查的多名房地產老板反映,“如果顧要他們辦事,他們沒辦到,顧會記在心里。下一棟還要開發,只有巴結他。”
顧湘陵一位規劃界朋友認為,雖然不確定行賄者是不是在開脫,但顧湘陵的行為“確實猖狂了一點”,他是“給錢就辦事,不給錢就不辦事”。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顧湘陵受賄人民幣1688萬余元,馬來西亞幣2000元。這比檢方指控的少了400多萬元。(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