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政府現在認為,原合同條款沒有給蒙方帶來益處。”該官員對《華爾街日報》稱,“作為合同取消決定的一部分,蒙古將向中國鋁業償還欠款。”他補充說,“這是企業之間、而非政府間的事。”
在一份見諸報端的聲明中,中鋁強調,“協議經過中蒙兩國政府審批,符合國際商業規則,具有法律效力。”中鋁稱,過去的一年多時間內,在雙方公司的努力下,協議得到了較好地履行,達到了合作共贏的目的。
對于合同執行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珍寶TT公司的經營因全球和中國煤炭市場持續下跌而出現的暫時性困難,中鋁稱,“將在維持合同根本性條款不變的前提下,真誠地與珍寶TT公司研究解決問題,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聲明顯示了中鋁的良好姿態和合作態度。但就法律層面看,與上述秘魯項目類似,中鋁是不是可以更深度地了解當地的法律體系,抓住蒙古法律中的細節條文,為自己謀取最大的利益。”吳俊鋒說,“另外,雖然各國法律體系并不相同,但在合同糾紛上,都具有一定的普適性。”
提升風控能力
中國鋁業的上述案例或非個案。事實上,去年10月,國務院國資委就在網站發布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中央企業法制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稿稱,央企境外法律風險防范正面臨十分嚴峻的挑戰。
“以前,央企在境外的法律風險主要以合同糾紛為主,而隨著業務的深入已經逐漸擴展到各個領域。有的糾紛不僅涉及一家或幾家企業,甚至可能波及整個行業。而且損失也在加大。”黃淑和說,這些糾紛一旦敗訴,就會造成巨額的經濟損失,有的還可能被排擠出一些國家或地區的整個市場。
“我們應打造一個風險防范體系,無論是人才、法律、政策和保障體系,現在基本上我們還沒有。所以,現階段企業要防范,政策層面也要給企業走出去保駕護航,人才方面也要加大培養的力度。否則的話,企業走出去到一個陌生的環境里面就會陷入一個法律風險的陷阱。”經濟學家馬光遠在接受中廣網采訪時說。
事實上,國務院國資委去年4月提供給《國際金融報》記者的上述文件也曾強調,“目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仍在初級階段,還存在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境外投資為企業戰略服務的意識不強,投資項目前期研究不夠深入,投資風險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資本市場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人民網-國際金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