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打擊惡意欠薪犯罪行為新聞發布會,公布浙江省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即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在浙江省的定罪標準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八萬元以上。
自2011年5月1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入刑2年來,浙江全省法院共收案29件39人,結案25件33人,其中,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10人,拘役2人,緩刑11人,對兩個被告單位單處罰金。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作為一項新設立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發布司法解釋,明確“勞動報酬”的范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而區別于勞務報酬,后者應通過民事程序解決。同時明確了逃避支付的情形及“數額較大”的上下幅度: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兩萬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并授權各省高院研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
省高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光多說,在浙江高院審委會討論中,考慮到兩個因素:
一是浙江省屬經濟較發達省份,所確定的數額總體上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數額幅度的中等以上,這符合其它罪名定罪、量刑標準的既往慣例。
二是確定的數額標準也不宜過高。2011年度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977元,私營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297元。因此,拖欠一位勞動者三個月的工資,一般不超過一萬元,故將拖欠單個勞動者的報酬數額確定為“拖欠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至于拖欠多名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因危害性大,可適當降低拖欠的每個勞動者的平均勞動報酬,將標準確定為“拖欠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八萬元以上”。 (都市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