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有關“提供手淫服務非賣淫”的新聞報道26日在網絡上引發熱議。廣東高院26日晚回應稱,提供手淫服務(“打飛機”)的行為,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此類行為不認定為犯罪,該行為是否為犯罪應由立法機關和司法解釋部門予以明確。
記者梳理資料發現,近年來,對于“提供手淫服務”,各地不同法院的認定和判決不一。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審理的湯某等涉嫌按摩店手淫服務案,被告人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2010年上海市徐匯法院審理的徐某涉嫌發廊手淫服務案,亦認定容留賣淫罪;而2008年重慶市黔江法院審理的龐某涉嫌會所色情按摩案協助組織賣淫罪未獲認定。
有關“提供手淫服務不屬賣淫罪”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廣東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文開齊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出現不同判決的原因在于,目前中國未有法律明確提及手淫服務是“賣淫”。
文開齊說,中國《刑法》第六章第八節指出“賣淫行為”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賣淫,這一規定非常嚴謹,法院在判案時嚴格遵循該規定,這有利于保障人權,體現法治精神的嚴肅性。
“然而,‘提供手淫服務’在社會道德層面是會受到譴責的,相關部門或許可通過拘留或罰款等方式,對這種行為進行懲罰。”文開齊介紹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可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所以,按照現階段的中國法律,在治安管理意義上完全可以對“手淫等服務”進行懲罰,而并非一定要并入“賣淫罪”。
廣東高院回應指出,提供手淫服務的行為明顯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而此類行為是否作為犯罪及如何處理,應由立法機關和司法解釋部門予以明確。(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