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醫鬧”行為
(一)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私拉橫幅、違規停尸、聚眾滋事、圍堵大門或重要出入口影響人員正常進出的;
(二)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
(三)沖擊或者占據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
(四)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
(五)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威脅其他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
(六)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
(七)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
(八)阻撓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
(九)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摘自《上海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草案)》第四十五條)
早報記者 陳斯斯
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沖擊或者占據醫療機構,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市政府近日就《上海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草案)》(下稱《草案》)征求意見,《草案》列舉了8類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草案》旨在進一步明確醫患糾紛與處置是一項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相關政府部門配合的社會管理活動,明確衛生部門預防醫患糾紛的職責,確立人民調解組織作為社會力量在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公安機關的現場處置職責和醫療機構加強自身防范措施和配合維持現場秩序的義務。
本次征詢公眾意見的背景和相關內容已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shanghai.gov)、“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網”(.shanghailaw.gov)和“東方網”(.eastday)上公布。截止日期為2013年8月14日。
公立醫院應設風險基金
《草案》中“醫患糾紛”所涵蓋的范圍主要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與患者因醫療行為而發生的,患者要求醫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或違約賠償責任的糾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與患者因醫療行為以外的原因引發的糾紛,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隱私保密義務等發生的糾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與患者發生的其他糾紛。
醫患糾紛發生后,患者要求封存病歷資料或現場實物的,醫療機構與患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實施封存。請求賠償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醫患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方向醫調委申請調解,并與患方共同接受醫調委的調解。醫患雙方協商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協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醫調委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草案》規定,上海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在醫療支出中按照一定比例計提醫療風險基金,用于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同時也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三種途徑解決醫患糾紛
《草案》指出,發生醫患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向醫調委申請調解,也可以選擇自行協商、或者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醫調委依法獨立調解醫患糾紛,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干涉,同時不收取任何費用。
《草案》進一步突出了醫調委人民調解員的專業性要求,并進一步明確了專家咨詢制度,明確上海建立由醫學、法律、法醫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醫患糾紛咨詢專家庫,為醫調委提供咨詢意見。
目前,全市醫調委人民調解員中醫學專業的占30%,法律專業的占70%;專家咨詢委員會由900余名專家組成,其中醫學專家有43個專業共計800人。這些專業人員的加入,對于上海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起到了極大促進作用。2012年,全市醫患糾紛在年內的調解成功率為77%,較此項工作在本市全面推進前提高了近15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