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薄熙來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被訴受賄、貪污和濫用職權三宗罪名
18年來,第三個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即將走上審判席。
據新華社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和濫用職權三宗罪名,經指定管轄,已于2013年7月25日由山東省濟南市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濟南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并予數罪并罰。
根據《刑法》,受賄十萬元以上的,基本刑期為十年以上乃至死刑;貪污公款十萬元以上的,也是十年以上乃至死刑;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財經》記者了解,在指控中,貪污罪涉案金額約500萬元,發生在薄熙來任職遼寧大連期間,案涉大連相關事項;受賄罪涉案金額約2000萬元,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是最大行賄人;濫用職權罪則涉及在薄谷開來“11·15”命案中阻止王立軍復查,并違規免去王立軍的重慶市公安局局長職務等行為,這也是薄熙來被調查的直接肇因。也就是說,唯有濫用職權一項發生在重慶,事涉薄谷開來案和王立軍案。
薄熙來被公訴是自2012年2月6日重慶市原副市長王立軍“叛逃事件”后引發的一連串案件的收尾。此前,王立軍因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和受賄四項罪名獲刑15年,薄谷開來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原重慶市公安局數名警官也已經定罪服刑。
這一系列事件中,被調查的還有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重慶市委辦公廳原主任吳文康、重慶市南岸區委原書記夏澤良等人。徐明、吳文康、夏澤良等人是否被起訴,目前信息尚未公開。
移交司法之后,經薄熙來家人委托,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貴方和王兆峰擔任薄熙來的辯護人。《刑事訴訟法》規定,至遲在開庭十日前,法院應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據此,薄熙來案開庭時間最早可在8月上旬。
禍起蕭墻
7月23日下午,重慶市向廳級以上干部通報了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薄熙來問題的內部文件。次日上午,這一通報擴大到縣團級。
早在2012年3月,中央傳達的一份關于對王立軍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館并滯留事件的通報中即表明,王立軍事件的發生,薄熙來負主要領導責任。
根據這份通報,2012年1月28日,王立軍找時任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通報“11·15”案件與薄的家人有關,由于辦案人員感到壓力,王已經接到辭職信,希望薄熙來予以重視,妥善處理。薄熙來對此十分不滿,隨后找市政府、市紀委、市委組織部主要負責同志商量,以多崗位全面鍛煉為由,提出調整王立軍工作。
同年2月1日下午,重慶市委召開常委會,決定免去王立軍的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王立軍在市政府也不再分管公安司法工作,調整為分管教育、科技等工作。這一免職決定并不符合程序。
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31條規定:“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