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其其格 范德銀)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獲悉,8月19日,該自治區高級法院對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宋文代貪污、挪用公款上訴一案(本報曾多次報道)進行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宋文代擔任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國有股代表、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乾坤公司股份溢價款等財物價值6504.5萬余元,3次挪用公款21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宋文代作為受國家機關委派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構成貪污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其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特別惡劣。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該案由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立案偵查。2012年1月26日,自治區檢察院將該案交巴彥淖爾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10月15日,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以宋文代犯貪污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