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對查封、凍結、拘留等執行措施,京津冀三地法院均可委托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辦理。3月11日,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高級人民法院正式簽署執行工作聯動協作協議書,建立執行工作協作機制,密切開展司法協作,合力破解執行難,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和司法保障。
執行工作聯動協作協議明確了三地法院協作執行的事項,包括委托調查(查詢)、查封(凍結)、扣劃存款、登記型財產過戶等法律文書的送達以及拘留等強制措施。上述事項,執行法院均可委托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或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辦理。對于在三地轄區內已查明的被執行人的財產處分中的財產審計、評估、拍賣、過戶、支付執行款項等執行事項,可依法專項委托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協助執行。同時,協議簡化了異地執行手續,三地法院執行員赴京津冀地區異地執行時,不再需要高院開具介紹信,只要攜帶齊全本院介紹信、工作證、執行公務證和相關生效法律文書,協助配合法院應當優先提供交通、警力等支持。
據了解,京津冀人員、經濟聯系緊密,許多司法案件的當事人、財產、住所等因素往往相互交織。建立三地法院協作執行機制,可以解決被執行人信息分散、跨區域執行困難等問題,提高執行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更好地實現當事人勝訴權益。(趙巖、王利群、周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