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每一位公民。司法體制改革,似乎離“我”挺遠,誰也不會沒事打官司;但司改其實離“我”很近,因為在難以預測的生活“變量”中,法是一個值得依靠的“恒量”。
如果“我”是案件當事人,怎樣讓“我”感到更加方便快捷?怎樣在每一個案件中看見公平正義?司法機關怎樣保障“我”的公民權利,給出一個讓“我”信服的裁判?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效如何,說一千道一萬,要由“我”來評判。
嚴格落實干預案件規定 不用讓“我”找人打招呼
房產糾紛、家庭鄰里矛盾、道路交通事故……“我”有一個案件進入法院。心里沒底,千方百計想辦法托關系、打招呼、講人情。但是,如果有人幫“我”遞了“小紙條”,就會被記錄在案。
在上海司法體制改革試點中,司法機關嚴格落實有關插手、干預、過問案件的規定,各類行為“全程留痕”。例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庭長對個案進行監督、指導均以主審法官聯席會議、專業法官會議、審委會等組織化的方式進行。院、庭長在會上發表的意見建議要記入會議記錄并歸卷或留存,可以倒查到底。
為了防止辦“金錢案”“人情案”,上海還在全市法院建立了《案件廉政回訪》制度,建立“上海法院廉政風險環節監督提示系統”,運行以來共發現處置和反饋問題1258個。
日前,中央有關部門出臺《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更是給領導干部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劃定了紅線。
“從前一聽說要打官司,常常想著找找人、托托關系。如今,這些都要被記錄下來,而且法官、檢察官對辦理的案件要終身負責。出于自我保護,打‘招呼’恐怕也不管用了。”上海市民張楓說。
審批大幅減少 不再讓“我”等等等
案子進入司法程序,等通知、等開庭、等判決……在以前,“我”和代理人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法院“案多人少”是客觀因素,但司法機關內部存在案件審批環節過多,也是讓“我”等等等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上海的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中,落實“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大幅度減少審批、規范領導權力是一個“重頭戲”。
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介紹,改革后,由檢察長或檢委會行使的權力僅有15項,比改革前下降約70%。4個試點檢察院改革后檢委會討論個案數量平均下降50%,其中,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下降幅度達到65%。
而在法院方面,改革以來,4家試點法院直接由合議庭評議后裁判的案件比例達到99.9%,提交審委會討論案件比例下降至0.1%。絕大多數案件不再層層上報審批,自然會提高辦案效率,也更能保障公正性和公信力。
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律師林東品說:“先行試點單位推行改革后,大部分案件審批環節減少,特別是簡易程序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審理速度顯著加快。對此,我們律師體會很深。”
落實疑罪從無 決不讓“我”含冤
萬一,只是萬一,“我”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司法機關的辦案是否公開透明公正,就絕對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崔亞東說,對于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堅決守住防止冤假錯案的底線。同時,堅決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2014年,上海法院共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調查程序15件,其中對2件案件中的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此外,法院還認真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嚴格舉證質證認證充分發揮庭審功能細化刑事特別程序。
錯案追究到人、終身追責,也給檢察官、法官上了一道“緊箍咒”。“刑事案件涉及人身自由、人命關天。”上海政法學院教授章友德說,“這項舉措是逼著辦案人員不得不提高辦案質量,審慎對待每一個案件和案件當事人。從長期來看,權責對等,錯案終身追責是防止冤假錯案的關鍵制度。”(記者楊金志、黃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