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6年8月1日由衛生部、公安部等9部門公布實施的《尸體出入境和尸體處理的管理規定》,“嚴禁進行尸體買賣,嚴禁利用尸體進行商業活動”。其中尸體是指人去世后的遺體及其標本(含人體器官組織、人體骨骼及其標本)。
但遺憾的是,該規定只是部門規章,目前還沒有更明確的法律對此加以禁止或規范。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曾表示,在現代社會里,保護一個死去的人,是在保護我們活著的人,保護我們的道德感情、倫理觀念和公序良俗不受傷害。基于中國傳統文化背景,損害尸體的行為破壞了人的尊嚴、倫理感情和人倫秩序,應加以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