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襁褓中的外孫女蘇靈靈將來能繼承母家祖業,外公向派出所提出,要將蘇靈靈與自己的關系登記為“孫女”,她的籍貫跟隨母親,但此兩項申請均沒有得到派出所的核準。于是,母親、外公分別作為蘇靈靈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派出所履行法定職責。日前,閘北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年過花甲的外公蘇榮膝下沒有子嗣,獨生女兒蘇蓓又為他添了兩個小外孫女。蘇蓓與丈夫依照男女平等原則,約定長女隨父姓王;去年10月出生的次女隨母姓蘇,并取名為蘇靈靈,這也是為了蘇家可以“后繼有人”。
外公覺得蘇靈靈理應歸類于母姓的祖線,以便繼承祖宗留下的東西,將來負責管理老家中的祖墳。但是根據家鄉風俗,蘇靈靈的籍貫必須隨母登記為“浙江余姚”,而不能隨父登記為“江蘇武進”;且與自己的關系也必須改為“孫女”。
于是,蘇榮多次到某派出所就這兩項內容提出戶籍登記申請,并于去年10月20日以書面形式向該派出所再次提出,但均未予核準,并被告知這兩項申請不符合戶籍登記的有關規定,也混淆了相關血親關系。為此,母親、外公分別作為蘇靈靈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將派出所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原告蘇靈靈與戶主外公關系一欄的內容,是對雙方關系的確認,應體現真實情況、符合公序良俗。媽媽的爸爸稱“外公”、爸爸的爸爸稱“爺爺”是特定稱謂,將本是“外公”與“外孫女”的關系填寫為“爺爺”與“孫女”,混淆了血親關系,也有悖于社會的一般認知。
其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被告是主管戶口登記的公安行政機關,依法具有對轄區內公民進行戶口登記的行政管理職責;原告向被告申報戶口,應當符合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事由。上海市公安局的[90]滬公(辦)150號《關于嚴格戶口登記項目更改等若干規定的通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97)滬公治通022號 《<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填寫說明>有關問題的補充說明》等規范性文件對公民戶籍登記規定,籍貫欄應隨父填寫。現原告欲將籍貫隨母登記的申請,不符合相關法規規定。(新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