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樂平表示,解雇書面證明、考勤卡、工資單明細復印件諸如此類的證據,已經成為相關部門的案件受理依據。可現實情況是,絕大多數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更別說其他證明。
時福茂把這理解為行政部門對受理“農民工討薪”態度消極。
“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他們把地方經濟利益置于農民工群體利益之上。”時福茂表示,以建筑行業為例,若是受理此類案件,勢必會耽誤工程進度。這樣一來,地方經濟發展會蒙受一定的損失?;谶@種考量,行政部門就不想多管。
雖然2011年2月,惡意欠薪就已正式“入罪”,但各地法院審理的惡意欠薪案件卻少之又少。
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惡意欠薪罪”的規定比較原則。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前,各地法院在立案、審判時往往遭遇標準不清、界限不明的問題,比如究竟欠薪多少才該立案。
“由于把握不準,不少法院在決定是否立案時都格外審慎,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法院較少受理此類案件。”時福茂說。
預防才是最好的辦法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中對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如把“數額較大”明確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標準明確是好事,這給法官在立案、審理的過程中提供了更明細的依據,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錯判、漏判。”時福茂認為,這并沒有解決農民工討薪問題的核心。
“證據是農民工群體的‘死穴’。”時福茂說。法院判案要講證據,但面對這樣一個特殊的群體,證據的形式是否可以更靈活?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現實問題。
“雖然相關部門要求農民工出示的證據確實門檻過高,但也不能否認大多數農民工都是出事了以后才想到找政府和法院,之前并未留心存證。”黃樂平認為,一方面,鼓勵農民工找相應的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簽署勞動合同,這是首要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該“靈活取證”,農民工平時也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明勞動關系等關鍵法律事實的證據,為可能發生的爭議作充分的準備。
時福茂認為,農民工討薪的維權案件近年來呈增長趨勢,宜疏不宜堵,態度上不能再消極。相關行政部門應該加強執法監督力度,形成常態化監督管理模式,這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預防作用,而預防就是最好的治理。
“這種監管不僅需要有人保部門和勞動仲裁部門的支持,也可吸納其他部門參與,建立聯動機制。”時福茂表示,以建筑行業為例,各地建委可以加強對包工頭的監管。比如,工程啟動前,根據包工頭招收的農民工人數,要求他們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到了工程結款的時候,若是發不出工資,可用這筆保證金救急。有保證金的約束,包工頭也不會輕易潛逃。(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