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如果公司給他們回家探親休假,他們當然樂意“常回家看看”。
律師聲音
深圳律師余祖舜:
沒有可操作性 形同一紙空文
“經常”是多久
一個星期一次還是一個月一次?如果子女沒有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該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在該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在制裁如該法律所述的違法行為時,在把握的尺度、追責的細則等方面,均沒有一個明確的評判標準。
沒有做到怎么罰
父母會控告子女嗎?很可能不會,這讓法律變得不具備可操作性,形同一紙空文。
要讓法律真正有落實,還要有很多的細則和配套措施,更需要社會的配合,如何讓用人單位來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立法意義在哪兒
過于拔高道德規范甚至上升到法律層面,只能說明我們社會的道德體系已經面臨很嚴峻的問題,也因此出現了目前的尷尬局面。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該從源頭上加大公民道德體系的建設,而不是一味依靠法律措施的公權建立。在立法時僅強調法律的指引作用,而弱化甚至忽視法律的強制作用,導致法律在實施時不能得到有效或實際的履行,只能淪為一紙空文,最終也會傷害到法律本身。
從某種程度說,“常回家看看”入法更大的作用在于喚起社會對老年人關愛的重視和引導,這才是其最大的現實意義。(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