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婚男子意圖對女孩不軌,以交友為由遭拒后竟將女孩非法拘禁,并強迫與其拍攝婚紗照。10月29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該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周元偉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現年24歲的周元偉,系江蘇省沛縣人。他雖然結婚已經一年多,但平時還是經常出入各種娛樂場所。
2009年6月29日深夜11時許,周元偉在與其朋友李發軍等4人駕車來到沛縣縣城漢街雙擁賓館門口吃燒烤的時候,發現旁邊坐得正巧是以前在足療店見過的年輕女服務員楊麗麗。見楊麗麗長得漂亮可人,李發軍等人就不懷好意地慫恿其去搭訕。周元偉打了一聲招呼,而楊麗麗腦海中根本對他沒有任何印象,就沒有理睬他,繼續和朋友呂敏聊天。這惹惱了4人,他們當即離席從車里拿出非法買來的電棍,強行將楊麗麗和呂敏拉上車,揚長而去。他們在路上多次對倆女孩進行摟抱、撫摸等猥褻行為。
為了追求所謂的情調,一伙人又駕車來到豐縣大沙河畔的一個蘋果園,欣賞園內風景。天亮時他們準備去買點吃的,結果車開到范樓鎮上發生故障,就到鎮上一家汽車維修店門口準備維修。在這家汽車維修店的隔壁有一家漂亮新娘婚紗攝影店,周元偉不顧楊麗麗的反對,強迫其換上婚紗,與其拍攝婚紗照。拍攝結束后,一行6人去路邊的小飯店去吃早餐,趁周元偉等人不注意,楊麗麗和呂敏趁機逃出來,躲進一家百貨商店,請求正在購物的一名顧客向警方報警。10分鐘后,派出所民警趕到,將正在路上四處張望的周元偉抓獲,其余3人見警車趕到,慌忙逃竄,目前已被列為網上追緝逃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元偉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鑒于其自愿認罪,且已得到被害人諒解,法院遂酌情作出對其從輕處罰的判決。
法條鏈接: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
所謂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而如果是行為人為索取非法財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則應以刑法第239條的綁架罪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于"利用職權"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就屬于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