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報人:焦川(鎮海法院)
合同里,白紙黑字寫得明白,一年的工資分成月工資和年終補發工資。可公司稱年終工資其實是有條件的,考核不合格就不能拿。
眼看著4萬元工資就要泡湯,蔣某上法院把公司給告了。
去年1月,27歲的蔣某進寧波某服裝公司任總經理助理。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稅后工資每年10萬,以年薪的形式發放。每月發放標準為稅后5000元,其余部分,也就是4萬元,在每年元旦前一周發放。未滿一年,以實際服務月數按年薪除以12個月進行折算。
去年12月,蔣某的2012年年終業績考核不合格,公司扣除了蔣某剩余的4萬元工資。
公司稱,《工資分配制度》明確規定,“中層及以上特聘管理、技術人員如采取年薪制形式:年薪構成為月發基本工資+年終考核工資。”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已口頭告知蔣某,若年終業績考核為不合格,年終工資不發放。
今年1月初,蔣某離職,公司也一直沒發剩余的4萬元。上個月,蔣某干脆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他說,他根本不知道公司還有工資分配制度,而且這項制度也并非勞動合同的附件。他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資4萬元,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萬元。
鎮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服裝公司雖主張依照《工資分配制度》支付蔣某勞動報酬,但雙方并未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適用該制度,也沒有證據證明,公司已將該制度告知蔣某且經蔣某同意。
法院最終判公司支付蔣某2012年剩余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共計5.8萬元 。(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