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而立之年,不論男女本該是收獲事業和家庭幸福的年紀。然而,時年31歲的夏某和37歲的李某兩名女子,卻因在其二人開設的賭場內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向他人索要錢財,雙雙“二進宮”。
2012年10月21日24時許,夏某伙同李某在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上黨鎮大周崗村一魚塘附近的房子內開設賭場,閔某應夏某的邀約帶上其女友潘某等六人參與賭博。次日凌晨1時許,閔某提出不賭了,夏某和李某則表示閔某帶來的人中只有其一人參賭,且參賭時間太短。
在閔某等人坐車準備離開賭場時,李某以開設賭場需要支付場地費、人員工資等費用為由,向閔某索要人民幣10000元。在閔某表示沒錢的情況下,夏某、李某開始采用暴力、威脅的手段逼迫閔某拿錢。
期間,夏某、李某扇潘某的耳光,夏某在潘某的胸口蹬了一腳,將其蹬倒在地,李某將潘某的的衣服掀起,并揚言如果閔某不拿錢就將其女友的衣服全部扒光,李某還持刀威脅閔某,并強令其將皮帶解下,使用皮帶抽打閔某。
閔某被逼無奈,將自己隨身攜帶的和向同伴借來的共計人民幣5000元現金交給了夏某。夏某、李某認為錢太少,又強行將潘某的一副耳環搶走。經鑒定,該副金耳環價值人民幣1273元。
2012年10月29日,夏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伙同李某共同劫取他人財物的主要事實。同年12月11日,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丹徒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被告人夏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采用暴力、脅迫的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夏某曾于2011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夏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曾于2002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
庭審中,二被告人自愿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記者馬超 通訊員鄔蘭 王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