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文物鑒定過程中,鑒定專家已經發現、辨別出假文物,但不予揭穿,仍向購買人介紹說是真文物,促成物品交易,并借此收取好處費,則不論賣方構成何罪,鑒定專家都應單獨構成詐騙罪。
馬志忠對上述觀點持保留意見。他認為,不應當過分夸大文物鑒定專家的作用。關于文物鑒定專家參與倒賣文物行為是否構成共犯的問題,刑法應該采取十分審慎的態度。鑒定文物存在風險性和不確定性,專家的鑒定意見也只能作為參考,而無更高的法律效力。無論真專家還是偽專家的鑒定意見,只能供文物買受人或者持有人參考,最后的決定權和處分權還在于文物買受人及持有人。(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