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商業開發而導致文物破壞,這樣的事例屢見不鮮。5月30日下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分組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
報告稱,目前文物保護法律體系存在法律滯后、界定模糊、違法處罰太輕等不完善的地方。如文物保護法規定:“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這其中“大型基本建設”、“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兩個概念界定不清,文物部門很難執法到位。此外,文物保護法規定對損毀文物的行為頂格罰款只有50萬元,履行保護文物責任付出成本往往遠遠高于破壞文物付出成本,一些建設單位寧愿破壞文物受到處罰也不愿意履行保護責任。執法檢查組在檢查中,也發現了不少拆毀、破壞文物的案例。如某開發商擅自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寧遠縣文廟保護范圍內搞房地產開發,違法建筑至今未能拆除。
報告顯示,省財政每年用于文物保護預算內資金由“十五”期間的350萬元逐年增加到2100萬元,但文物保護投入仍然嚴重不足。據調查,大部分縣每年只有0.5—1萬元,有的縣甚至沒有文物保護專項經費。部分縣級文物庫房不達標,致使部分收藏文物發霉、變色、病變嚴重。
報告建議,加大文物保護投入力度,從今年起將省本級文物保護常年預算資金由2100萬元增加到5000萬元。加強文物保護執法能力建設。嘗試建立文物案件有獎舉報制度等。(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