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羅俊 汪治)近日,商南縣法院試馬法庭秉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工作原則,對受理的一起有雙重親戚關系的糾紛,法庭努力喚回雙方親情,最終化干戈為玉帛,使爭議糾紛圓滿調解解決。
2011年3月23日晚,蔡甲之子蔡丙與蔡乙各駕駛一輛摩托車,從親戚家結伴返回,途經312國道清油河鎮街道加油站附近時,蔡丙不慎摔傷,蔡乙當即聯系蔡甲并通知了其他親屬,蔡甲趕到現場后,與趕來幫忙的李某、謝某共同將蔡丙抬上救護車前往醫院救治。蔡乙對李某、謝某稱回家幫蔡甲拿錢送到醫院,便先行離開現場。蔡乙回家拿錢途中與橫穿公路的行人聶某(女)相撞,致聶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蔡甲與蔡乙委托蔡家親屬與死者家屬協商達成協議:蔡乙一次性補償現金七萬元,醫院一切費用由蔡乙承擔。協議達成后,蔡甲支付現金三萬元(由蔡某經手),蔡乙支付現金四萬元(由親戚田某經手),當場支付給死者家屬陳某、胡某,錢款交接后死者家屬及在場見證人在協議上簽字確認,但蔡甲與蔡乙均未到場亦未簽字。蔡丙出院后,對父親蔡甲替蔡乙出錢不滿,遂邀請蔡乙等人到家協商要求退錢。期間,蔡甲提出給死者家屬賠錢時分三筆共支付了35000元,其中5000元是3月26日早蔡乙通過其妻弟邱某拿走的,但蔡乙對此予以否認,雙方發生矛盾。蔡甲訴至本院,要求蔡乙返還不當得利款3.5萬元;蔡乙認為發生交通事故是受蔡甲之托為其回家取錢過程中造成,屬于為蔡甲提供勞務,故因交通事故所受損失應由蔡甲承擔,遂提出反訴,要求蔡甲支付其墊付的賠償款四萬元。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原告蔡甲與被告蔡乙系同族兄弟,且蔡甲妻子邱某系蔡乙妻子邱某某之姑。考慮到當事人之間的特殊親戚關系,因此法庭合議庭商議以調解化解糾紛,由于糾紛發生后雙方對蔡甲所付款項性質有爭議,庭審過程中雙方各執己見,調解難度很大。庭審結束后,法庭又多次對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期間,由于蔡甲對蔡乙否認五千元一事極為氣憤,加之蔡丙對父親當初積極付錢的行為多有埋怨,導致蔡甲思想負擔沉重,一度情緒失控,揚言欲以極端暴力手段對蔡乙家進行報復。得知這一情況后,法庭高度重視,一方面對案情及辦案方向進行重新梳理,另一方面及時耐心對蔡甲講解法律規定及訴訟程序,從法、理、情的角度對其進行思想疏導,使當事人焦躁不安的情緒得到穩定,待其情緒平穩后,承辦人立即與蔡乙重新溝通,從親戚關系角度以親情和誠意促成調解。在承辦人的不懈努力下,蔡乙也端正了思想態度,表示愿與蔡甲重敘兄弟情誼。承辦人抓住這一時機及時安排組織調解,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于2011年10月20日自愿達成協議:被告蔡乙于10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蔡甲支付現金1.2萬元,反訴原告蔡乙撤回其訴訟請求。該案執行款現已給付清結,雙方在法庭握手言和,冰釋前嫌,并對法庭為其糾紛的順利化解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