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判令被告崔永元在《新華每日電訊》和《人民日報》報紙廣告版及“騰訊微博”網站首頁刊登道歉信(其中網站道歉信刊載時長不少于一個月),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名譽。
三、 判令被告崔永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三十萬元;
四、 判令被告崔永元賠償原告律師代理費二萬元;
五、 判令被告崔永元賠償原告公證費一千元;
六、 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訴訟標的321000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二十余冊科普圖書、文集;十余年來致力于普及科學知識、堅守科學理念、弘揚科學精神;因批評、揭發中國科學界和教育界的學術腐敗現象,批判邪教、偽科學,揭穿新聞界的虛假報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團和個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論引來被揭發者肖傳國的雇兇報復,引起中國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2011年初,原告被檢察日報社正義網絡傳媒評為“2010年度中國正義人物”之一,被中國網評為“2010中國榜樣年度人物”之一,獲得“江蘇衛視·百度2010年度網絡沸點網絡先鋒獎”, 2012年獲《自然》雜志和英國科普組織“理解科學”(Sense about Science)共同發起頒發的首屆約翰·馬多克斯獎,2013年獲全球反欺詐大會克里夫·羅伯森哨兵獎……原告在社會公眾里享有相當的良好聲譽。
被告崔永元是騰訊微博網站中微博用戶“崔永元-實話實說”的使用人,并獲得“騰訊認證”。
2013年9月被告發微博信息:“#轉基因食品,你吃嗎#你可以選擇吃,我可以選擇不吃。你可以說你懂‘科學',我有理由有權利質疑你懂的‘科學'到底科學不科學。你可以說我白癡,我也可以說你白吃”。之后,原告發微博:“你當然可以選擇不吃,但是不要傳謠阻礙中國農業技術發展。我科普的是各國際權威科學機構認可的科學,你根本不懂,有何資格質疑?”。后,原被告雙方進行了爭論。原告指出被告許多言論沒有事實依據。再后,被告轉各種各樣的涉及原告的謠言,對原告進行人身攻擊;被告還發表了數十條對原告的侮辱、誹謗微博。
經初步整理,發現被告崔永元自2013年11月15日起先后發表了數十篇微博信息攻擊原告,其中有“我不認為這些錢都是肘子嗑普騙來的,肯定還有其它的騙法”、“以肘子為頭目的網絡流氓暴力集團”、“肘子最臟,坑蒙拐騙都干過,可它是三無人員臉皮又奇厚”、“肘子一邊300萬美元在美國買豪宅一邊在網上哭訴安?;鸩粔蛴昧?rdquo;、“騙子”、“流氓”等大量明顯侮辱、誹謗原告的內容。
崔永元發表的涉案微博,要么是沒有事實依據的、肆無忌憚的惡意誹謗,要么是惡毒的公然侮辱,使原告名譽受到嚴重損害,明顯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在原告公開表示要對被告提起訴訟后,被告崔永元非但不收斂其不法言論,反而繼續肆無忌憚地惡毒侮辱、誹謗,故足見其惡意。
涉案微博信息長期刊載在被告微博上,由于互聯網平臺是一個自由、開放且傳播方式極為便捷、傳播速度極為迅速、傳播范圍極為廣泛的媒介,因此崔永元的微博言論影響很廣。更為嚴重的是,崔永元以其前央視電視節目主持人的身份發表侵權言論,更加誤導公眾,影響輿論,侵權影響極為惡劣。
總之,崔永元之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其主觀惡意、過錯明顯;通過網絡傳播侮辱誹謗信息,侵權、違法性質極其惡劣,影響極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故,崔永元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