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5日,這起備受關注的熱播劇之爭終于塵埃落定。法院判決認為,本案爭議在于《仙》劇著作財產權利的歸屬問題,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對版權及版權收益曾作出相應分配,根據合約書約定,唐人電影有權在七年后以約定的金額回購相關著作財產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海益通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調動各自資源,合作拍攝影視劇,這原本是件合作方都共贏的事兒,但《仙》劇的權屬卻由于唐人電影的“境外公司”身份變得一波三折,也讓具備強大影視制作能力、先后出品過《新聊齋志異》、《射雕英雄傳》、《步步驚心》等熱劇的唐人電影捏了一把“大汗”。那么,境外公司參與國內電視拍攝,所簽的合同是否當然無效呢?
據本案二審主審法官介紹,合同法所說的構成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任意擴大范圍。《仙》劇合作三方的目的是進行涉案電視劇的創作、拍攝并對涉案電視劇的著作權作出相應分配,這個合同目的本身并不違法,也不屬于合同法所規定的非法目的。至于《國務院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其與系爭合同的有效性無涉。《仙》劇作為合作創作作品,我國并無禁止外國公司作為作品創作主體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所以唐人電影具有簽約主體資格,上海益通認為合同無效的說法不成立。(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