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刊登整版報道,稱演員范冰冰跟王學圻“可能要私奔”,被范冰冰索賠200萬元。
記者上午獲悉,朝陽法院判決認定該報道構(gòu)成侵權(quán),判令天津某報刊登致歉聲明,同時賠償范冰冰精神損失費12萬元。
2011年5月21日,天津某報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文章《范冰冰、王學圻想婚了——爸媽不同意,可能要私奔》,作者為記者宋曉鵬。
該報道一出,處在風口浪尖的范冰冰一下子被激怒,很快向朝陽法院遞交訴狀,將天津某報及記者宋曉鵬等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權(quán)、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索賠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等200萬元。
范冰冰認為,此篇新聞報道內(nèi)容完全失實,所登載內(nèi)容均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的猜測與捏造,對她的個人形象造成了嚴重負面影響,降低了其社會公眾評價。
庭審中,天津某報辯稱,該報道并沒有降低范冰冰的社會公眾評價,理由是在2011年5月21日前,社會上已經(jīng)有很多傳聞和報道,特別是有的報道中出現(xiàn)了范冰冰被曝與某某同居、介入他人婚姻等內(nèi)容。
“我撰寫這篇報道的初衷,并非為了貶損、詆毀和侮辱范冰冰。”記者宋曉鵬表示,當時社會上有一些不利于范冰冰的傳聞,他經(jīng)過與一些朋友聊天了解到真實情況,就在上述報道中對同居問題進行了澄清,對范冰冰也有諸多溢美之詞。
宋曉鵬還表示,當天的報紙除了涉案文章之外,封底也是整版的范冰冰報道,而且全是溢美之詞。
記者上午獲悉,該案一審宣判后,被告方均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
記者報道行為存在過錯
從涉案的文章來看,文章以肯定的語氣表示范冰冰與王學圻“有戀情、未同居”、“范和王結(jié)婚現(xiàn)在最大的阻力是范冰冰的父母堅決不同意”。
記者宋曉鵬雖然稱做過事前調(diào)查,但并未提供新聞線索來源,也未向范冰冰、王學圻本人核實,因此報道行為存在過錯。
法院認定涉案報道會造成范冰冰社會評價的降低,給其名譽權(quán)帶來損害。鑒于宋曉鵬撰寫文章系履行職務(wù)行為,故其法律后果由報社承擔。
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天津某報在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刊登致歉聲明,并向范冰冰賠償12萬元精神損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