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著名影星趙雅芝曾和北京某公司簽訂過代言合同,但合同期滿后,該公司仍然使用她的肖像進行宣傳。近日,趙雅芝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提出100萬元的賠償要求。昌平法院現已受理此案。
2006年10月18日,趙雅芝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同,雙方約定趙雅芝為該公司旗下某品牌內衣進行代言,并拍攝相關廣告,公司擁有廣告中其肖像使用權,使用期限為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0日,此后雙方還曾續簽,約定使用期限延至2008年5月1日止。然而2008年5月1日代言合同期滿后,趙雅芝卻發現,該公司仍在繼續使用其肖像廣告,并擅自使用其姓名進行公司產品宣傳。
趙雅芝認為,該公司此舉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因此將其訴至法院。(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