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朝陽法院官方微博消息,7日上午,張藝謀與新畫面影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在北京市朝陽法院開庭審理。張藝謀和新畫面影業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張偉平均沒有現身,雙方都是代理律師出庭。在法院向雙方核實有關案件的相關事實及雙方就案件辯論后,法庭未當庭宣判。
張藝謀一方說還沒有拿到錢,新畫面影業有限公司卻說錢都給了張夫人。雙方辯論激烈,出現多個爭議焦點。
焦點1:1000多萬匯款是酬勞還是分成?
張藝謀訴稱:2009年6月,其與新畫面影業、香港安樂影片有限公司簽訂《協定備忘錄》,就合作拍攝電影《三槍拍案驚奇》達成一致。根據協定, 香港安樂影業負責投資,新畫面負責影片在境內的宣傳及發行,張藝謀擔任導演,影片在中國大陸的收入減去所支出的宣傳發行費后將平攤三方分配,即三方各自分得至少1500萬元。新畫面取得全部票房后,至今未向張藝謀支付分成。
在法庭上,新畫面影業有限公司答辯稱,他們在2010年至2011年已經將張藝謀的分成1253萬元轉賬到張妻子陳某的賬戶上。對此,張藝謀說,新畫面匯給他錢是《英雄》等其他影片的片酬,不是《三槍拍案驚奇》的分成款項。
雙方都堅持自己的觀點,這筆錢到底是其他影片的酬勞還是《三槍拍案驚奇》的分成,成為全案的核心焦點。
焦點2:超生案筆錄是真還是失言?
為了證明2010年收到的1253萬元是其他影片的報酬,張藝謀一方的代理人拿出了張藝謀超生一案計生委的調查筆錄。彼時,新畫面影業有限公司的律師以新畫面代理人的身份接受了調查,并表示,2005年起新畫面影業有限公司替張藝謀繳納了稅費,經張藝謀本人同意,將其報酬等款項匯給了其他人,到2010年轉給張藝謀1000多萬。該證據一出示,旁聽席發出驚嘆聲。
對此,新畫面影業有限公司代理人表示,當時接受調查的律師不了解情況,所言不實。審判長當庭詢問道:“既然他不了解情況,為何以代理人的身份接受調查?”新畫面公司代理人說,當時了解公司財務情況的職員并不在現場。
焦點3:是“支出憑證”還是“收款憑證”?
新畫面公司為《英雄》等影片的酬勞已經另給,向法庭提交了替張藝謀代繳稅款的證據及支出憑證。
對此,張藝謀代理人認為,被告方雖然提供了支出憑證及納稅憑證,但這不能證明他們真實支付了這些酬勞。“被告是稅金代扣代繳義務人。就算尚未支付該酬勞,也有代扣代繳收稅的義務。另外,支出憑證是公司為了計算拍攝成本而設立的,張藝謀簽署但并不是履行完成了。支出憑證不是收款憑證。”
同時,張藝謀代理人提出,被告方除了“支出憑證”之外,沒有出具銀行的轉賬憑證。被告只有匯款1253萬元的證據,其他的酬勞是怎么給的呢?而新畫面公司代理人說,“酬勞都是給的現金。”張藝謀代理人說,“已經交了稅,銀行卡轉賬不是很方便嗎?為什么要拿現金?”但被告方堅持支付了現金。
焦點4:分成是1253萬元還是1500萬?
新畫面公司代理人說,在2010年轉賬給張藝謀夫人陳某1253萬元,這與協議另一方香港安樂影業有限公司分成款的數額是一樣的,匯款時間也是同一時間。這說明兩筆匯款的性質是一樣的,都是《三槍拍案驚奇》的分成。“這筆款金額上都與其他影片的片酬不一樣,匯款時間也不對。”
張藝謀代理人不認可《三槍拍案驚奇》的分成是1253萬元,并當庭申請司法審計三槍的發行成本。原告方表示,《三槍拍案驚奇》的票房是2.6億,因為實際進行發行工作的是被告,原告只能是估算。按照行業的慣例,且保守估算,被告拿到了票房收入的40%,再扣除實際成本,估算出三分之一的分成應是1500萬。“我們當庭申請司法審計《三槍拍案驚奇》的發行成本,來詳細計算原告應得的分成。”
此外,至于張偉平夫人匯給張藝謀夫人陳某的1253萬元為什么和香港安樂影業有限公司的分成款數額是一樣的,張藝謀代理人說,“我們不清楚這是不是巧合。因為制造這種巧合的恰恰是被告,作為收款人,我們只能被動地接受。至于這筆錢到底是5部影片的酬勞,還是4部影片的酬勞,我方并不清楚,但它不是《三槍拍案驚奇》分成。”
焦點5:案件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庭審中,被告新畫面影業公司表示,如果原告不承認已經收到酬勞,那此案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原告表示,因為分成數額目前尚未確定,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