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上交所“鋪路”可交換債券,使得上市公司股東盤活存量股權有了新途徑。
記者17日獲悉,上交所近日發布了《可交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對上市公司股東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債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換股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早在今年4月初,新華保險發布公告稱,公司股東寶鋼集團擬以其所持有的新華保險(放心保)部分A股股票作為標的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加上上交所《實施細則》的發布,標志著公開發行可交換債券產品試水將近,這對盤活上市公司股權存量、拓展上市公司股東融資渠道、支持經濟轉型升級有著積極意義。
業界普遍認為,《實施細則》的發布及寶鋼集團發行意向的公告,標志著我國公開發行可交換債券產品試水將近,這對盤活上市公司股權存量、拓展上市公司股東融資渠道、支持經濟轉型升級有著積極意義。
至于如何申請在上交所上市,《實施細則》明確:期限在一年以上,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的可交換債券可申請在上交所上市。
同時,上交所表示,將積極推動可交換債券產品的發展,在上市交易等事項上作出安排:為與目前的債券交易機制和投資者交易習慣保持一致,可交換債券采取凈價交易,并實行當日回轉交易;為符合回購標準的可交換債券進行質押式回購融資預留了空間,具體回購標準由登記結算機構另行規定;除用于交換的股票停牌或出現權利瑕疵影響換股時,需要對債券停牌或暫停換股外,未直接限制其他情形下投資者的債券交易與換股權利;與可轉債有最低流通面值3000萬不同,細則未對可交換債券最低流通面值進行限制,產品設計更為靈活。
而為加強風險防范,《實施細則》強化了可交換債券特殊風險因素的披露要求:要求發行人指定信息披露專項聯絡人;在定期信息披露內容中增加換股價格歷次調整或修正情況、債券發行后累計換股情況等;要求發行人在調整或修正換股價格和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被風險警示、暫停、終止上市或出現司法凍結、扣劃或其他權利瑕疵時及時進行臨時信息披露;明確受托管理人相關職責要求。
另外,對于因按募集說明書的約定調整或修正換股價格等原因導致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數量不足的,要求發行人及時補足股票;同時要求在募集說明書中就發行人無法及時補足股票時的補救安排事先進行約定。
業內人士指出,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打通盤活現有股票資產,進一步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巧妙實現投資組合的優化。可交換債券為發行人提供了一種成本更低的融資工具,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債券可以申請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同時,作為市場創新產品,可交換債券為投資者開辟了又一投資渠道。
與此同時,有分析指出,可交換債券業務試點對標的股票二級市場價格影響較小。首先,在可交換債券發行時,擬用于交換的股票均為非限售流通股,不會造成標的股票供給增加。其次,可交換債券換股價格一般相對于基準股價有較高溢價,高價換股對二級市場影響甚微。再次,可交換債券自發行后12個月方可換股,有效緩解了可能對股票交易價格帶來的直接沖擊。債券持有人對是否交換股票具有決定權,投資者只有看漲所持股票時,才會選擇交換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