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為了讓中小微企業客戶能夠更好地了解《征信業管理條例》,加強對自身信用信息的重視和保護,推動企業的健康發展,本期對《征信業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進行詳細解讀。
一、《征信業管理條例》的出臺,對于支持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有何作用?
信息不對稱是影響中小微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因素,通過征信服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小微企業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微企業獲得融資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發展中小微企業的信用價值,提高其獲得融資的額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微企業發展;與此同時,商業銀行可以通過中小微企業征信體系了解企業相關基本信息和融資信息,為信貸決策提供了很好的決策依據和信息保障。商業銀行可借助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資源,尤其是小微企業所有人信息資源,簡化中小微企業貸款調查手續,在企業的歷史交易、信用記錄等情況的調查上節省時間。特別是針對小微企業可依托信息資源,開發評分模型,發展批量化評價、審批,將提高審貸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擴大信貸業務規模。
二、《征信業管理條例》對保護個人信用信息主體的權益是如何規定的?
為在征信業務活動中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征信業管理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嚴格規范個人征信業務規則,包括: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征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二是明確規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確規定個人對本人信息享有查詢、異議和投訴等權利,包括:個人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個人認為信息錯誤、遺漏的,可以向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個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并限期答復。個人對違反《條例》規定,侵犯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是嚴格法律責任,對征信機構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違反《條例》規定,侵犯個人權益的,由監管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條例》對企業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規定的?
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方、行業協會提供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多個渠道采集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和對外提供時都不需要取得企業的同意;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視為企業信息,采集和使用時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征信機構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企業信息,不得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
特別感謝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的政策指導。記者張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