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為什么國家還是要推動遺產稅的征收呢?
“就遺產稅的作用而言,促進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距以及促進金融、保險、法律等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社會資金從房地產等領域轉向消費和其他活躍投資領域,使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更加優化等作用,遠遠要比獲得一點應稅收入重要得多。”陳凱說。
“如果開征遺產稅,應該做好哪些工作?”
對于這一問題,38%的人認為,做好信息公開,財政支出透明,防止腐敗;
62%的人認為,合理設置遺產稅起征點。如果遺產稅起征點設置不合理,則有可能使擁有高額房產的城市平民利益受損,應當謹慎。
有觀點認為,遺產稅將逼迫那些剛剛痛失親人的孤兒寡母賣房繳稅。
陳凱認為,不排除這種情況的出現,條件有兩個:一是遺產稅的起征點設置應超過合理居住用途的房屋價值,只要遺產稅所設置的起征點高于普通人用于居住的房屋價值,這種情況則不會大面積出現;二是當事人擁有大量房屋,但沒有其他可流動的資產。這種人正是遺產稅的目標人群。
40%的人:
起征點應高于生活必需房屋價值
“你認為應該如何合理地征收遺產稅?”
60%的人認為,向特定群體征稅,是遺產稅與其他稅種之間較大的區別,因此真正繳納遺產稅的人數應占很小的比例。通過科學設計,把納稅人定位到收入最高的3%以下的階層;
40%的人認為,遺產稅所設置的起征點應高于普通人用于居住的房屋價值,即生活必需的房屋價值不應納入遺產稅的征收范圍;同時,遺產稅應與贈與稅同時開征。
陳凱表示,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真正繳納遺產稅的人數僅占很小的比例,一般不超過總人口的3%。
馮俏彬亦認為,遺產稅應定位為“富人稅”。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遺產稅應當明確定位于富人稅,即僅對資產達到極高標準的“巨富”征收,要注意將一般性的財產繼承排除在外。
業內人士一致認為,開征遺產稅的同時還應開征贈與稅。
“從世界范圍看,為防止納稅人為避稅而提前處置資產,多同時開征生前贈與稅,稅率與遺產稅基本相同。我國也應如此。”馮俏彬說。
70%的人:
征收遺產稅應該在5年以后
“你認為開征遺產稅前,哪些方面最需要完善?”
對于這一問題,79%的被調查者認為,摸清納稅人財產情況,落實財產實名申報、物權實名登記制度建設及執行等硬件條件,房產聯網;
21%的被調查者認為,讓老百姓正確了解遺產稅的知識,增加合法避稅渠道。
馮俏彬表示,開征遺產稅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若干的配套制度。首先是財產登記制度。對此,我們已經有了銀行存款實名制、股票實名制、房產實名制等。目前需要做的,是對這些財產信息的整合與共享;其次是財產評估制度。征收遺產稅需要對財產特別是不動產進行估值,這的確需要逐漸提高有關方面的管理水平;最后,征收遺產稅還需要與主要國家簽訂多邊或雙邊稅收協定,既避免重復征稅,也防止逃稅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