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壣虅罩鞴懿块T應當加強對中標銷售企業及備案網點的監督管理,制定家電下鄉銷售網點統一備案標準,指導和督促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做好銷售網點備案工作。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ǘ┦〖壣虅罩鞴懿块T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加強對中標生產企業標識卡申領、生產、配發及流轉的監督檢查并不定期抽查,防止濫用標識卡。對中標生產企業標識卡申領、生產、配發及流轉情況,每月至少抽查一次。遇中標生產企業特殊情況需超額申領標識卡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情況具實審核,及時提出建議并負責。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ㄈ┛h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銷售網點備案。符合備案標準的,應當在接到備案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嚴禁以網點備案為條件向企業收費或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備案??h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備案銷售網點管理,督促備案銷售網點嚴格遵守家電下鄉政策規定,誠信經營。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ㄋ模┛h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和抽查。要督促銷售網點特別是代墊補貼網點建立完善家電下鄉產品進銷存臺帳管理制度,定期核查臺帳,確保真實銷售,嚴防“機卡分離”。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備案網點進行經常性現場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對采取商家代墊補貼方式的備案網點,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并建立《家電下鄉檢查記錄》。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視情況核減工作經費。
(五)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實現對信息系統數據分析常態化,發現異常數據或疑似騙補行為應當立即處理。對信息系統的預警信息,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100%檢查。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條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主要監管職責:
?。ㄒ唬┦〖壒I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標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和重點抽查力度,督促中標生產企業履行家電下鄉承諾以及規范生產家電下鄉產品。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ǘ┦〖壒I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配合商務等部門對中標生產企業標識卡在生產環節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防止濫用標識卡。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ㄈ└骷壒I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配合商務、財政部門對中標流通企業及備案網點銷售、補貼代審、補貼墊付、標識卡管理等進行檢查。對檢查發現未落實好本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七條對家電下鄉主管部門監管職責落實不力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造成騙補的,應當對所在地政府通報批評,并視情況核減工作經費;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處理;造成的損失要及時追繳。各地應將相關監督檢查及違規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對地方自行檢查發現并及時處理的案件,中央有關部門不再另行處罰。
第八條中央有關部門專項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落實好政策的,對所在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實行通報批評,并視情況核減中央財政對地方家電下鄉工作經費補助或扣減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中央財政負擔比例;對存在違規違紀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第三章中標生產企業家電下鄉職責及違規處罰
第九條中標生產企業對標識卡申領、生產、配發合規性負總責,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產品標識卡申領工作,設立專門的標識卡管理臺賬備查,登記內容應分別包括期初標識卡數量、當日標識卡號領取數量、當日標識卡生產數量、當日標識卡配發數量、當日標識卡出庫(即隨貨銷售)數量。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應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暫停其家電下鄉產品發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