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中標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將生產、發貨信息于發貨后2日內錄入信息系統。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應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暫停其家電下鄉產品發貨。
第十一條中標生產企業應當遵守標識卡使用要求,做到“一機一卡”、“卡隨機走”、機卡嚴格對應,嚴禁以機卡分離的方式向其他方轉移標識卡。對違反本規定的,應立即取消該企業中標資格,并視情況采取扣繳保證金、取消投標資格、全國通報批評、取消國家優惠政策享受資格等措施予以嚴厲處罰。中標生產企業中標資格被取消所導致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中標生產企業自行承擔。剩余履約保證金一年后視該企業的善后處理情況予以相應返還。
第四章中標流通企業家電下鄉職責及違規處罰
第十二條中標流通企業應于收貨后2日內將收貨信息在信息系統中進行收貨確認。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暫停其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
第十三條中標流通企業應當遵守對中標產品價格有關規定,不得向未備案的網點提供家電下鄉產品,不得以備案為條件向網點收取任何費用。對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立即暫停其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應取消其中標資格及適當扣繳保證金。
第十四條中標流通企業應當遵守標識卡管理規定,嚴禁以機卡分離方式轉移標識卡,否則將視為騙補行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中標資格,扣繳保證金,并視情況采取全國通報批評、取消投標資格、取消國家優惠政策享受資格等措施予以嚴厲處罰。
第十五條中標流通企業應當強化對下屬備案網點的備案工作和日常監管,并對備案網點行為負連帶責任。
第五章備案網點家電下鄉職責及違規處罰
第十六條備案網點應當設立家電下鄉產品進銷登記冊,并現場為購買人開具稅務發票。違反本條規定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應當暫停其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
第十七條備案網點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家電下鄉產品進銷存及補貼備案相關信息全部如實錄入信息系統,并將非補貼用戶購買信息全部如實錄入。違反本規定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應暫停其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
第十八條備案網點應當嚴格遵守家電下鄉產品價格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或欺騙消費者,不得擅自更換家電下鄉產品商標、型號,不得以家電下鄉名義銷售非家電下鄉產品以及假冒偽劣產品。違反本條規定的,取消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并追溯相應中標流通企業和中標生產企業責任;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備案網點應遵守家電下鄉資料代審、信息錄入等有關規定,不得濫用農民、國有農林場職工等補貼對象戶口簿、身份證等資料,不得虛開銷售發票或向信息系統錄入虛假備案信息,不得將標識卡配發到非匹配產品上,不得抽取產品標識卡并將家電下鄉產品作為非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不得將非家電下鄉產品作為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違反本條規定的,立即取消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同時,追溯相應中標流通企業或中標生產企業責任;情節嚴重的,商相關部門取締該網點經營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家電下鄉監管處罰種類及處罰權限
第二十條家電下鄉違規行為處罰權限:
(一)對省級家電下鄉主管部門取消評先評優資格、通報批評、核減家電下鄉工作經費、扣減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中央財政負擔比的處罰由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家電下鄉工作職責聯合或分別作出。對省級以下家電下鄉管理部門相應處罰由省級家電下鄉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作出。
(二)取消中標生產企業中標資格、中標銷售企業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扣繳中標企業家電下鄉履約保證金、取消家電下鄉投標資格、全國通報批評、取消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資格的處罰由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家電下鄉工作職責聯合或分別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