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確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作為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規,條例填補了民間金融監管的空白,法院為此也制定了相應的司法政策,將在近期出臺,為溫州金融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報見習記者王春
自3月1日起,全國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開始實施,與此配套施行的還有《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浙江民營經濟發達,民間借貸活躍,糾紛數量居高不下,如何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已成為當前金融改革的重要議題。此時,浙江出臺的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是否預示民間借貸將走向一條有法可依的“陽光大道”?
民間借貸升溫
浙江省溫州市是全國金融改革試驗區,也是民間借貸市場最活躍的地方。
2011年,溫州爆發局部金融風波后,中國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曾做過關于溫州民間借貸的調查,顯示溫州約有89%的家庭和個人及近60%的企業,都參與了民間借貸,融資總額大約在1100億元。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2013年,溫州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1.6萬余件,標的額為180余億元,收案數比2012年下降15.8%,標的額下降21.9%。
“民間借貸收案數量與資金規模大小,與社會經濟形勢緊密相關,民間資本抗風險能力低,容易成為經濟形勢變化的爆發點。”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高興兵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說,民間借貸糾紛雖有回落,但金融借款糾紛仍在攀升,去年法院共受理金融糾紛9062件,同比上升40%,銀行不良負債率保持高位運行、小幅增長態勢。
一面是民間借貸的風險正在向銀行蔓延,威脅銀行金融安全,另一面是中小企業求生存為找資金而犯難。
“以前遇上資金周轉困難時,打個電話,朋友那借點、親戚那湊點就行,但資金缺口一大,就得到處拆借。”溫州一家制鞋企業老板徐勝宏感慨地說,在企業發展關鍵期,充裕的資金就是救命稻草,銀行那借不來,就指盼能有官方的渠道,幫忙搭平臺找錢。
據有關部門調查,制造業中小企業占浙江中小企業總量的98%,能從銀行等正規渠道獲得貸款的僅占10%,80%以上依靠自籌資金或民間借款。“民間資金多,投資難;中小企業多,融資難”的“兩多兩難”問題日益凸顯,民間借貸市場仍在不斷升溫。
2012年4月26日,全國首家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在溫州鹿城區開張營業,建立資金供求信息庫,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需求和民間資金供給信息,進行信息配對與對接,安排資金供需方見面,辦理借款手續并登記備案。
遵循溫州模式,2013年10月16日,寧海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成立,成為寧波市首家民間融資管理試點。
記者了解到,寧海縣小微企業數量占96%左右,還有近3萬戶個體戶,銀行信貸“僧多粥少”,很大一部分小微企業要通過民間融資解決資金難題,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成立3個月來,已經有近6000萬元民間資金入場,50多人從這里拿到了借款。
新型案件增多
記者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年來,浙江省的民間借貸逐漸從熟人交易,轉變為陌生人間的合同關系和經營性借貸,民間資金運營的頻繁化,法院受理的企業融資案件增多,類型多樣,呈現出關系型借貸涌現,金融掮客現象滋生;融資關系隱蔽性增加,不規范不合法融資行為顯現;債權人集中起訴現象突出,融資機構風險加大等新特點。
以寧波市北侖區為例,近三年來受理的企業融資案件數量不斷攀升,尤其是2013年以來,受前期緊縮金融政策影響,企業融資困境引發的糾紛激增,以金融借款和民間借貸為主,占企業融資糾紛總數的70%。在2013年受理的279件企業融資案件中,借貸形式更加靈活多樣,出現8件名為買賣合同糾紛實為企業間借貸的隱性融資方式。
據介紹,在這些以合法交易形式掩蓋非法借款關系案件中,以鋼貿企業借貸為典型,鋼材的“硬通貨”市場優勢,使得企業較易以鋼材作為質押物從銀行取得貸款,在獲取貸款后,部分鋼企為賺取利差,將貸款轉貸給其他企業,尤其是處于調控中、較難獲得貸款的下游房地產企業。
北侖法院民二庭在專題梳理統計中發現,以人保方式從銀行取得貸款的案件數量增加明顯,從2011年的7件增加到2013年的38件,其中,2013年有17件案件的保證人人數超過了10人,形成了企業融資過程中龐大的聯保體。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這種聯保體導致一家企業負債,幾十家甚至數百家企業牽連其中,且債權人之間又存在關聯債務,形成連環債,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但很多生效的司法文書難以執行。
企業融貸與非法集資等涉嫌違法犯罪活動時有交織,2008年至2012年,臺州市路橋區共發生千萬元以上涉眾型經濟案事件28起,涉案總金額達12.73億元。
路橋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潘建華對《法制日報》記者說,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涉及面廣,債務人往往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大部分案件爆發源于資金鏈斷裂,債權人往往采取抱團信訪形式,多數嫌疑人獲取資金是用于日常經營、投資,如固廢拆解行業中的“代拆解”、“期貨點價”,貨物聯托運行業的“代收貨款”等,都是約定俗成的經營慣例,案件定性較為困難。處置該類案件,要“預警得早”、“打擊得準”、“化解得了”,恰當使用“寬嚴相濟”原則,才能實現經濟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統一。
開啟陽光試驗
2013年11月,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今年2月,溫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這是溫州民間融資管理規范化陽光化一個階段性成果。”溫州市金融辦主任張震宇今天對《法制日報》記者說,通過法規明文規定,推進民間借貸從“地下”走到“地上”,同時通過規范化的操作,逐步降低其風險。
高興兵認為,條例及細則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確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作為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規,條例填補了民間金融監管的空白,法院為此也制定了相應的司法政策,將在近期出臺,為溫州金融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張震宇介紹,實施細則共6章40條,突出地方金融管理、民間融資服務主體、民間融資形式、風險防范和處置等方面重點,不僅明確了民間資金管理企業的定義,界定了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的外延范圍,還明確了民間融資公共服務企業機構的設立程序,并通過“負面清單”的形式,對民間融資服務主體的禁止性行為作出了規定。
“條例重點是規范培育三種民間融資主體,對民間借貸進行適當的干預和監管,依托民間借貸備案制度實施,逐步建立起民間融資信用系統,彌補當前民間融資征信體系不足。”溫州市金融辦副主任余謙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細則是條例的細化和補充,為當事人提供操作指引。
余謙透露,在實施細則征求意見過程中,邀請被監管主體參與集體討論,收到了33條反饋意見,其訴求在細則中也得以融合反映。另外還針對金融管理部門展開系列培訓,加強對條例的了解與應用,建立職能部門聯席會議制度,保障條例有效實施。
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李有星教授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評價,民間金融法制化是保障民間金融健康發展的理性選擇,溫州率先出臺條例和實施細則,有利于推動浙江民間融資管理科學化,但不能寄望一部地方性立法解決所有問題。除了民間融資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之外,還要借助民間借貸行業協會等中間組織的力量進行自律監管。
本報溫州3月2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