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在征求完13個部委意見后,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起草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送審稿)及其立法說明(以下簡稱《條例》),已上報至國務院。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受理《條例》,并已將《條例》送審稿送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和若干市場機構征求意見。匯總意見并修改完善后,將公開征求意見。
據參與過討論的相關人士介紹,2013年6月,有關草案就已成型。但由于在發布形式上有不同考慮,一直未發布。直到8月,為保障有較高的法律效力,最終確定以國務院行政法規形式發布,并在經修改后于10月先征求與私募基金直接相關的13個部委的意見。
從送審稿看,《條例》將陽光私募、PE、VC納入統一監管,投資范圍也擴展至一級(股權)、一級半(定向增發)、二級(股票)市場,甚至包括優先股、可轉債。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此前表示,已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4月30日以前履行完登記備案手續?!稐l例》進一步明確,未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市場禁入等。
而募資端的規范,也是此次《條例》的重點。不僅引入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還首次將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納入,要求其充分向投資者提示風險、確保向合格投資人募資,否則可能被責令停止基金服務業務。是否會引入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牌照管理制度,目前尚不確定。
相關人士還稱:“私募基金實行行業自律為主的適度監管,協會自律管理,不搞審批制和過度監管?!?/p>
不過,《條例》尚未提及地方PE/VC協會問題。對此,金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衛鋒建議,應當發揮地方監管部門和地方行業協會在協調監管中的作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且能盡快出臺稅收優惠等實質性利好政策。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PE、VC正式納入證監會統一監管,統稱為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并首次被明確界定為“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