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低碳發展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我國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落實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的核心政策工具。
5月1日,《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管理提供明確法律依據,保障碳排放權交易政策功能的發揮。
近年來,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穩步推進。2011年10月,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深圳等地啟動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試點工作;2014年12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公布,以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工作;2017年12月,啟動全國碳市場建設;2020年12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公布,以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
“《條例》充分吸收借鑒已有規章內容的基礎上,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出了更加明確的管理要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竺效認為,《條例》明確對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作出規范,通過明確規定重點排放單位、監管部門、第三方機構等主體的義務和責任,加強了對碳排放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有利于保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平穩運行。
4月25日,全國碳交易市場價格首次突破百元,碳價較成立之初已上漲超100%。“《條例》發布以及近期全國碳市場行業擴容的強烈信號,或許是刺激碳價持續走高的主要因素。”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副院長施懿宸說。
數據顯示,自2021年7月上線交易以來,全國碳市場運行整體平穩,年均覆蓋二氧化碳排放量約51億噸,占全國總排放量的比例超過40%。截至2023年底,全國碳市場共納入2257家發電企業,累計成交量約4.4億噸,成交額約249億元,碳排放權交易的政策效應初步顯現。
“《條例》的公布標志著碳排放權交易管理進入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階段。”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常紀文說。
“《條例》在確認碳排放權交易民事行為屬性的基礎上,圍繞碳排放權的主體、內容、行使及公權如何適度介入、開展有效監管等主要事項上作了規范設計。”常紀文認為,碳排放權作為民事權利,其依法行使包括排放溫室氣體、碳排放權購買、碳排放權出售、碳排放權封存、碳排放權滅失、碳排放權抵押等行使方式。其中,碳排放權購買與碳排放權出售即碳排放權交易是最主要的民事權利行使方式。
“規定體現了監管的必要性、適當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促進碳達峰碳中和與經濟社會綠色低碳發展。”常紀文認為,《條例》對于有序活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促進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中國碳市場建設成效與展望(2024)》提出,擴大碳市場行業覆蓋范圍是完善碳市場機制設計、提高碳市場影響力的主要途徑。當前,全國碳市場已建立起全流程制度管理體系,納入新的交易主體時機已基本成熟。
多位業內專家表示,隨著條例的施行,全國碳市場建設將乘勢發力,推動相關行業加大減污降碳項目投入和科研創新力度,促進全社會生產生活方式加速低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