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五個財務造假典型案例,包括兩個民事案例和三個刑事案例,對于證券發行人、主辦券商、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等眾多財務造假主體,根據各自過錯予以相應刑事與民事打擊。民事責任側重救濟受害人、刑事責任側重震懾違法犯罪,民事案例與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關市場主體,營造崇法守信的市場環境。
市場人士認為,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對于人民法院“懲首惡”“打幫兇”,以及以立體追責打擊治理財務造假,營造資本市場良好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程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財務造假是當前資本市場亂象之一。人民法院通過運用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職能,以及推動涉案企業合規機制建設等法院職能,綜合履職,全面推進財務造假治理工作,對于有效遏制財務造假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整治財務審計秩序
有效遏制財務造假
財務造假行為破壞了整個市場規則和誠信體系建設,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財務造假違法犯罪案件加強審判指導,制發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發布典型案例,意在依法整治財務審計秩序、有效遏制財務造假工作,不斷加大對財務造假等行為懲治力度,堅守法治和誠信底線,構建公開透明、誠信為本的市場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人民法院對財務造假案件的妥善審理,關系到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維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為進一步發揮司法服務保障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職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領示范價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布五個財務造假典型案例。
據最高人民法院介紹,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全方位各環節打擊財務造假行為,全面落實“零容忍”要求。本次選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掛牌公司、普通國有公司及私營企業多類主體,造假行為涵蓋掛牌公司公開轉讓、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騙取銀行貸款等多個場景。人民法院對于證券發行人、主辦券商、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等眾多財務造假主體,根據各自過錯予以相應刑事與民事打擊,落實了黨中央關于對財務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二是懲首惡、打幫兇,堅持“過責相當”原則。證券發行企業的大股東和實控人是財務造假的首惡,首先應予以嚴懲。承銷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怠于履行“看門人”職責,參與或配合財務造假,嚴重損害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影響了市場投資信心和國家金融安全,也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形成立體追責體系。財務造假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應通過刑事、行政和民事立體追責體系打擊治理。本次發布的兩個民事、三個刑事案例體現了民事責任與刑事打擊的協同,人民法院民事與刑事責任追究,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共同構筑了打擊財務造假的立體追責體系。
四是積極推進企業刑事合規改革,落實“抓前端、治未病”。近年來,人民法院積極探索企業刑事合規機制,主動參與審前檢察機關啟動的合規整改,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高質量司法建議書,有效釋放企業刑事合規改革的治理效能,法治化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中介機構未履職
將嚴厲打擊、嚴格追責
這五個典型案例均涉及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市場人士認為,這批典型案例也凸顯了對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或協助造假的嚴懲態度。
“這五個財務造假典型案例,實際上也是追究中介機構責任的典型案例,對日后類似案件的審判,有較強的示范效果。”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強調“追首惡”“打幫兇”,且對中介機構怠于履行“看門人”職責的后果,上升到了“影響了市場投資信心和國家金融安全”的程度,預計未來財務造假案件中,大股東、實控人、中介機構被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風險更大。
其中,對于前兩個涉及上市公司和掛牌公司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例,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都是比例連帶責任。陳波認為,這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比例連帶責任的認可,將解除部分法院的疑慮,起到統一認識的作用,預計后續將有更多中介機構承擔比例連帶責任的判決。
程雷表示,綜合來看,這批典型案例體現了對各類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看門人”職責,或者是深度參與、配合財務造假等惡劣行為,進行嚴懲的司法意義。雖然這些證券服務機構屬于財務造假的“幫兇”,但因為這些機構是社會各界公認的重要專門職業群體,其出具的各類專業報告如果是虛假的,將會嚴重誤導投資者投資,所以要對幫助財務造假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嚴格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