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消息,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精神,不斷完善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工作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研究起草了《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建議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四章三十六條。
第一章總則,對《征求意見稿》制定的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實施方法、實施部門等進行了規定,明確該項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原則上為擬具體承辦代理支庫業務的商業銀行總行或其分支機構、信用社。
第二章申請、審查與決定,對申請條件、審批流程、有效期及延續安排等進行了規定。《征求意見稿》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對《規程》原設的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進行了修改,并明確規定初審行應采用評審組的方式,進一步壓實審批行責任。此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征求意見稿》在本章新增行政許可有效期相關規定,有效期設置為四年,并設置了便利行政相對人的延續流程。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監督管理職責、代理銀行職責和年審工作進行了規定。《征求意見稿》特別對年審工作的要求進行了細化,進一步提升年審工作效力。
第四章附則,對告知事項、未盡事宜、法律適用、期限定義等進行了規定,并設置過渡期辦法,對《征求意見稿》頒布后實施該項行政許可的過渡期安排進行了明確規定。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規程》原有附件進行了刪改。刪除“申請機構人員情況簡表”“代理支庫業務資格證書”“代理支庫業務協議書”;并結合修訂后的條款對“代理支庫業務申請書”和“代理支庫年審登記表”進行了修改。其中,“申請機構人員情況簡表”合并至“代理支庫業務申請書”中;“代理支庫業務資格證書”以“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