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2月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消息,為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優化保險資產配置結構,推動保險公司提升資產負債管理水平,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關于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通知》發布之日起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
《通知》主要從試點內容、試點要求及監督管理三個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在試點內容方面,《通知》界定了試點投資黃金的業務范圍和投資方式,并確定了10家試點保險公司。對于試點投資黃金范圍,《通知》明確,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黃金現貨實盤合約、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上海金集中定價合約、黃金詢價即期合約、黃金詢價掉期合約和黃金租借業務。試點參與主體包括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在試點要求方面,《通知》對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的事前事中管理進行了規范。《通知》提出,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合約,應當以風險管理或資產配置為目的,合理把控業務規模,禁止用于投機套利。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詢價即期和掉期合約,交易對手應當限于金融機構,并做好授信額度管理,切實防范信用風險。試點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控制掉期業務融資規模,融入資金禁止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掉期業務遠端的空頭凈敞口在任一時點應低于保險公司持有的黃金現貨資產。試點保險公司開展黃金租借業務,交易對手應當限于金融機構,并合理控制交易對手集中度,單一交易對手租借規模不得超過試點保險公司持有黃金現貨合約的20%。
在監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確了試點業務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機制以及相關監督管理要求。《通知》提出,試點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金融監管總局報送試點業務開展情況的報告。試點期間出現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情形或發生相關重大風險事件的,試點保險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金融監管總局報告,在符合試點要求前不得新增黃金投資。金融監管總局依法對試點保險公司投資黃金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對于違反試點要求或其他相關監管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試點資格。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開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試點,是深化保險資金運用改革、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有益舉措。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密切跟蹤試點進展,加強監督管理,做好《通知》的實施工作,推動保險資金投資黃金業務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