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6月17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10月9日發布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后的《辦法》對原《辦法》的篇章結構進行了調整,對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及備案的適用范圍、管理權限、核準及備案的條件、程序和要求等也進行了明確。
根據《辦法》,外商投資項目由全面核準改變為有限核準和普遍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在準入管理上對外商投資探索試行國民待遇,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內容和程序進一步簡化,突出企業主體地位。此外,《辦法》還就政府規范自身、服務企業,進一步體現轉變職能、轉變作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服務,強化國家安全審查,堅持依法行政,明確管理責任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長期以來,我國對外商投資項目全部實行核準制,政府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市場準入和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根據國務院2013年12月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有關要求,《辦法》改革了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方式,將項目全面核準改為有限核準和普遍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其中,除《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鼓勵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以及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項所列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外,其余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在簡化管理內容和程序等方面,《辦法》規定所有需要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均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部分原由國家發改委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也改由地方政府負責,絕大多數外商投資項目將實現屬地化管理。
另外,《辦法》對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條件也進行了大量簡化,不再對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由企業自主決策的內容進行審查,注重讓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賦予企業投資自主權,努力提高外商投資便利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