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楊明則認為,“拍賣公司在拍賣過程中,往往會出于宣傳推廣的需要,制作光盤以及宣傳資料。如果光盤的制作涉及信件的復制,顯然需要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到復制權。如果作品是未曾發表過的,還會侵害作者的發表權。因此,在拍賣實際開始之前,如果拍賣公司將信件公開或部分公開、復制、宣傳,這已經是一種發行行為,已構成了對權利人發表權的損害。”
隱私權之惑
披露本人無公開意愿的信息或侵權
尹田教授昨日表示,個人隱私及信息未經本人同意不可以公布,這是一項重要的個人權利。“現在,我們要討論的一個問題是,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當事人信息的第三人,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公布或公開當事人的信息。比如,我的個人信息,無論是由于醫療、工作還是生活交往等其他原因,提供給了他人,那么,未經當事人本人同意,掌握此信息的第三人就無權披露。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個人隱私涉及個人尊嚴,私生活的秘密性,有些內容即使是正面的,對當事人是肯定性的,但這些內容的披露對當事人究竟有益還是有害,也應該由當事人自己做出判斷,因為,未經過當事人本人同意,這種對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不正當的披露,就可能造成對個人隱私權的侵害。”
尹田還說,對于錢鐘書信件的內容,如果涉及到一些敏感問題,在涉及到楊絳的事情,其朋友或其后人在拍賣某些信件時,應該考慮拍賣書信時,這些敏感問題是否會導致其本人的情感受損、名譽權的侵害。盡管送賣人判斷不會侵害作者的名譽權,但也應該征求楊絳的同意,如果未經同意就拍賣,并造成了內容擴散,就有可能構成隱私權的侵犯。
對于此前媒體報道中所謂“信件內容不損害錢鐘書聲譽”的說法,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申衛星表示,“信件中包含大量錢先生、楊先生與李國強的個人信息以及對別人的看法。只要是沒有公開的信息,本人又沒有公開意愿的話,如果他人公開就構成侵犯隱私的行為。”
昨晚10時,記者在拍賣公司官網仍看到錢鐘書書信拍賣的信息,沒有撤拍的公告。(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