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新的物管公司之前,應與原任物管公司簽署一個備忘錄:如果原任物管公司中標,則由它繼續執行園區的管理工作,如果原任物管公司落選,則須與新任物管公司順利完成交接工作,否則予以處罰。如果業主管委會手中握有這樣的備忘錄,就會非常有利,也為日后的法院判案提供了依據。然而,由于當前大多數業主的法律意識不強,因此讓不法物管商鉆了空子。
有些小區,新舊物管公司未能實現順利交接,其原因就在于原任物管公司有抵觸情緒,從而令社區的管理工作一度陷入混亂狀態。其實這一方面反映出原任物管公司的職業素質太差,但同時也反映出業主管委會的監控能力不強。千萬不要等到爆發管理危機的時候再來更換“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