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征地制度”首次明確寫入黨代會報告。
據新華社報道,胡錦濤主席在中共十八大作報告時指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他進一步提到,“要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
新華社稱,將“改革征地制度”寫入黨代會報告尚屬首次,這預示著中共將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保護農民利益,解決農村目前上訪量最集中的土地問題。
十八大報告的這一精神將體現在正在起草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中。本報自一位參與該條例起草的專家處獲悉,《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下稱“條例”)草案最快可能將于下月公開征求意見。
“目前,條例草案已經上呈給國務院法制辦予以審查,預計很快將報國務院,經國務院同意后,將于12月中下旬將向社會征求意見。”一位接近國土部的知情人士介紹。
據上述知情人士介紹,條例草案已經將農民的財產性補償和安置補償分開處理,一方面,財產性補償將實行現金補償,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動態的補償標準;另一方面,安置補償將通過就業、培訓、留地、入股、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等多種方式實現。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今年兩會時表示,要制定并出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國土部耕地保護司司長嚴之堯7月26日接受人民網采訪時稱,征地后要留收入穩定的項目給老百姓。
增值收益傾向農民
據上述參與《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起草的專家介紹,新征地條例著重點在補償安置結構上,以財產性補償和安置補償分離的方式,確保農民享受土地增值收益。
財產性補償主要以貨幣化的方式支付,將原來按照耕地產量進行補償費、安置費計算的辦法,改為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動態條件,制定動態的補償標準。
舊有的征補標準,主要通過《土地管理法》來規范。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地按照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而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該條款同時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朱道林告訴本報,以“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和“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為標準,并非基于土地市場價值和土地未來的使用用途來確定標準,無法使農民和村集體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隨著時間推移,物價上漲,現有的補償標準也將過時,如果不及時調整,將很難滿足農民將來的生活需要。”朱道林說。
在此背景下,上述參與條例修訂的專家介紹,新征地條例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要求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
國土部耕地保護司司長嚴之堯接受人民網采訪時表示,這個調整不是調低,而是調高,征地補償標準隨物價增長指數等相關因素提高,確保能夠達到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標準。
與此同時,在新條例中,上述接近國土部的知情人士介紹,補償安置方式也將被拓寬,改變此前單一一次性貨幣安置為主的模式,而通過采取就業、培訓、留地、入股、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等多種安置方式,土地增值收益向被征地農民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