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上述人士進一步介紹,“征地條例”草案還完善了征地程序,增加了征地前的預公告、預征收土地上的財產凍結、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等環節,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厘清商業公益征地界限
除了在補償結構、征收程序等方面有突破外,上述參與起草的專家介紹,新條例在征地范圍界定上也進行了調整。
據其介紹,征地條目中,除“基礎設施、能源、教育、政府用地”等傳統征地范圍外,包含舊城改造的“城建開發”也被有條件納入到可征地范圍中。
對于“城建開發”的土地的征用,一直以來爭議不斷。
按照現行征地補償制度,征收土地所用于項目的屬性,與征收方式和補償標準直接相關,商業性項目征地的補償標準較高,而公益性項目的補償標準較低。
“比如為修一條高速公路而征收的土地,是應該按商業項目補償,還是按公益項目補償?”朱道林認為,若不能在法律中有所明確,土地征收方就會傾向于以公益性項目征地,以便降低支付的土地補償標準。
國土部法律中心副主任佟邵偉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我國的土地征收存在對“公共利益”界定不足的問題,現行立法對“公共利益”僅做出了概括性規定,未進一步明確“公共利益”的內涵和界定方式,這為政府擴大征收范圍提供了條件。
事實上,假公益之名征地行商業開發的公開案例,連連發生。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司長嚴之堯亦表示,盡量縮小征地范圍,實現公益性項目征地和非公益項目不征地,這是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目前稅費制度所限還無法實現。
“縮小征地范圍后,城市化進程的土地供需矛盾必然加劇,也將影響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朱道林說。
或正因此,在上述參與條例起草的專家認為,公益性征地的認定,是此次征地制度調整的關鍵,也是難點。
而通過界定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的明確界限,從而能夠確立不同的補償標準和征地程序,防止假公益之名擴大征收。
此外,佟邵偉稱,征地程序上,目前還缺乏對公益性征地的合法性審查,在征地公告中也沒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專門說明。
佟邵偉建議,“明顯屬于公益的,法律條文要做出明確規定。難以認定的,再規定由人大和法院予以認定”。(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