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國家要求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調查和例行監測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對全國60%的耕地和服務人口50萬以上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開展例行監測。
在土壤治理上,國家將全面提升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開發利用的環境風險,有序推進典型地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力爭到2020年,建成國家土壤環境保護體系,使全國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
“不難看出,《工作安排》以土壤污染調查和監測為主,治理為輔。”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巡視員王鳳春分析,這是符合科學規律的。只有調查清楚,監測到位,在治理上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據《工作安排》,國家將對土壤環保進行分級管理,將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作為土壤環境保護的優先區域,并要求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優先區域的范圍和面積,并在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礎上,劃分土壤環境質量等級,建立相關數據庫。
“這也要求我們加快修訂現行的《土壤質量環境標準》。現行標準制定于1995年,其中諸多規定已滯后于形勢的需要,某些污染物的項目需要盡快調整。”前述不愿具名的環保專家對本報介紹。
嚴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在土壤調查和監測的基礎上,《工作方案》也對未來的土壤污染治理做了部署,嚴控污染增量,削減污染存量。
在控污染增量方面,國家將嚴格環境準入,防止新建項目對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具體措施包括,定期對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工礦企業以及污水、垃圾、危險廢物等處理設施周邊土壤進行監測,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規范處理污水處理廠污泥,完善垃圾處理設施防滲措施,加強對非正規垃圾處理場所的綜合整治;禁止在農業生產中使用含重金屬、難降解有機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經檢驗和安全處理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清淤底泥、尾礦等。
“土壤污染的來源比較復雜,過去的工作基礎比較薄弱,今后在控制污染增量上挑戰很大。一方面是基層管理機構的監管人員是否夠用,另一方面如何保證基層管理人員嚴格執法。”一位地方環保廳工作人員對本報介紹,這需要地方一把手將土壤環境質量作為重點來抓。
同時,國家也將發力存量污染土地的風險控制與治理。《工作方案》明確提出,已被污染地塊改變用途或變更使用權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并對土壤環境進行治理修復,未開展風險評估或土壤環境質量不能滿足建設用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土地使用證和施工許可證。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治理達標前不得用于住宅開發。
“這是針對媒體所說的毒地專門制定的嚴厲措施。在法律出臺之前,在一定程度為土壤污染修復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中國環境修復網主編高勝達對本報介紹,國家還提出將以新增工業用地為重點,建立土壤環境強制調查評估與備案制度,這樣可以督促業主去解決歷史遺留的土壤污染問題。
“具體來說,土壤環境強制調查評估與備案制度怎么操作,相關的配套政策還在制定當中。”環保部的一位官員介紹。
同時,國家也將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試點。《工作方案》要求,以大中城市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
在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遼中南等地區,選擇被污染地塊集中分布的典型區域,實施土壤污染綜合治理;有關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綜合治理方案的編制工作并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