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修改二稿在城市公共空間使用和管理及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了諸多條款,使條例更貼近實際,更具有可操作性。
城市道路禁止擅自擺攤設點
新增條款規定,城市道路禁止擅自擺攤設點。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政府可以確定特定路段、場 地、時間設置臨時便民攤點。臨時便民攤點的設置應當避免影響城市交通和市容環境衛生。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商業配套設施,設立固定經營場所供農副產品、日用品商店等經營者從事經營,并制定具體措施引導流動攤販進入固定經營場所。違規者將被實施行政處罰。
臨時便民攤點的設置由城市公共空間主管部門進行統一規劃,確定禁止區域和控制區域,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告。臨時便民攤點應當設置標志牌,公示攤點的設置期限、區域和面積、出收攤時間、經營范圍、責任單位、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臨街的商業、飲食業、車輛清洗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出店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中小學校園入口兩側不得設置停車位
在道路泊車方面,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確需占道設置的,由城市公共空間主管部門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合理設置,但不得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
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中小學、幼兒園出入口兩側50米范圍內,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小區出入口兩側5米內,居民住宅窗外5米內;雙向通行寬度不足9米或單向通行寬度不足8米的城市車行道路;停車泊位設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機動車道的寬度不足2.5米的道路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住宅小區可申請設置夜間臨時停車場
在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方面,新條款規定,新建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提出夜間臨時停車申請,經所在地城市公共空間主管部門或公安交管部門同意后,設置夜間臨時停車場,并明示停車時段、區域和管理規定。遇有重大活動,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專用停車場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向社會開放。
違規設置門頭牌匾最高處5000元罰款
在戶外設施方面,條例規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明確規定允許或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街道和建筑物,以及廣告設施設置的條件、地點、種類、規模、規格、有效期限等。
門頭牌匾的規劃、標準、色調、質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間主管部門結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風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統一規劃,體現特色風貌。門頭牌匾的設置出現污濁、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更換。未按要求設置門頭牌匾的,由城市公共空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西安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