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簽署個人信息保密條款
據記者了解,《憲法》第40條明確規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9年2月28日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更是將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竊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列為新罪名。其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 、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等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針對部分人為了得到利益鋌而走險出賣業主信息的行為,律師建議,業主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不妨要求附加個人信息保密條款,以此來約束售樓人員以個人行為出賣業主詳細資料的行為。此外,業主還可以在手機上安裝諸如來電防火墻的設置,對于一些陌生來電進行技術上的過濾,以免被反復騷擾。(中國消費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