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達茂旗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強奸案件,被告人阿某在明知受害人趙某有智力障礙的情況下,與之發生性關系,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9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18時許,被告人阿某到達茂旗百靈廟鎮呼恒烏拉街董某租住的房內找董某喝酒,但董某不在家中,見其妻子一人在家。被告人阿某在明知董某的妻子趙某智力有障礙(經內蒙古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趙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無性防衛能力)的情況下,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
庭審中,被告人深深地自責,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傷害,給社會帶來的危害表示內疚。宣判時,被告人阿某表達了認罪服法,一定好好改造,爭取做社會有用之人的意愿。
法院認為,被告人阿某違背婦女意愿,與無性自衛能力的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作出以上判決。(實習記者田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