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章程 通訊員段莉瓊)老人在養老院受傷該由誰負責?年過六旬的老人稱在養老院洗澡時,因浴室濕滑進而摔倒受傷,造成手部粉碎性骨折傷殘十級。老人認為,自己在養老院住所內發生損傷,顯然養老院沒有盡到養老服務合同義務,故將養老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擔醫藥費以及損害賠償金等共計9萬余元。黃埔區法院一審判定養老院與黃婆婆各承擔一半責任。養老院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后決定維持原判。
起訴:浴室濕滑洗澡摔倒
據黃婆婆回憶,2012年4月,她與黃埔區一家養老院簽訂了《廣州市養老服務機構入住協議書》,并于同月15日入住。同年9月14日,黃婆婆需要洗澡,養老院護工扶她到浴室,因浴室濕滑,護工扶不穩當,致使黃婆婆摔倒碰撞地面瓷磚受損傷。經鑒定為右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屬十級傷殘。黃婆婆認為,自己在養老院住所內發生了意外人身損害,養老院未盡養老服務合同義務,理應承擔意外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養老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成為爭議焦點。養老院認為,黃婆婆跌倒是由多種內在因素造成。黃婆婆患有多種疾病,平時走路就步態不穩,跌倒危險性很高。同時其長期服用精神類藥物等,會影響人的平衡能力,容易跌倒。且養老院每年都有年審,沒有發現不安全的場地和設施,因此養老院已對其盡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此外,養老院稱,在住進養老院時,黃婆婆因走路需攙扶,故定為一級A等護理,但之后黃婆婆家屬認為其走路已不需護工攙扶,故將護理等級降為一級B等。事發當日,黃婆婆是在浴室走廊里即距浴室約10米地方突然跌倒,護工發現后即時去扶。
法官:養老院未盡安保義務
經辦法官指出,判定養老院是否擔責主要看有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黃婆婆在入住養老院前進行了體檢,是否適宜變更護理等級,養老院應該明確知道并嚴格遵守。即使雙方均認為黃婆婆適宜降級護理,也不能完全減免養老院保障黃婆婆安全的義務。養老院在明知黃婆婆有基礎病、容易摔跤的情況下,護理人員跟在其后而未能伴隨左右,發生摔跤等意外事故時未能及時攙扶,導致黃婆婆受傷,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同時,黃婆婆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基礎病,且主動要求降低護理級別,對造成受傷也有一定過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養老院、黃婆婆各承擔一半的責任。